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文件评审常见问题讨论和解答
此次针对各位同仁提出的问题,技术中心领导和同事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广州市多年土壤技术评审工作经验进行商讨,并咨询相关 专家和从业单位,对我们能够解答的问题尽力提出了一 些供评审专家、从业单位参考的解决办法,以期在充分 保障广州市人居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统 一工作标准和尺度,推动广州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于一些暂时无法解答、不宜做出统一回答、个性化问 题,因为我们的能力水平、经验和培训时间等原因,没 有纳入此次培训,欢迎会后继续交流。
将来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如发生变化,以最新的要求为准。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问题
1.对于部分地块涉及的工业企业征拆谈判较难,项目又急于上马,可否自行在收储红线范围基础上拆分为两期或多期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
答:地块范围应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 〔2020〕67号)P10的相关规定确定,不得自行拆分地块;可以通过调整收储红线等易于操作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
2.对于地块内涉及有污染的文物建筑(比如工业历史文化区),在工业厂房、储罐不允许拆除的情况下,但是地块又需要变性作为商业用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展调查? 如何开展调查?保守考虑周边加密布点的情况是否可以, 比如一个储罐无法拆除,在四周各布设一个钻孔的方式是否可行?
答:参见DB4401/T102.1-20204.2.2启动条件相关章节。
3.重点行业企业已经完成设备拆除,并进行了正规的拆除方案,但建筑混凝土主体没有拆除,建筑主体拆除后,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答: 一般不需要。涉及到土壤污染风险较大的建(构)筑物拆除的需进行补充调查。
4.对于存在小商户零散养殖行为(比如养殖40只鸭子或者十几头猪的情况下),但不涉及规模化养殖的地块,是否 可以按照一般农用地进行调查,只做第一阶段调查。如果 需要调查,布点密度需要不少于10000m²还是不少于1600㎡一个点。
答:可按照《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工作技术指引》所规定的“七个否” (含不涉及规模化 养殖)进行判定,满足相应要求则可只做第一阶段调查。
5.原农用地地块,地块及周边不存在污染源的情况。但是历史上经历了填土,在填土来源清晰为无污染山林地的情况下,地块是否可以只进行第一阶段调查。
答:可以采用照《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所规定的“七个否”进行判断;填 土来源应明晰,且填土来源地也满足于“七个否”,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调查。
6.若调查地块历史为鱼塘,周边无重点行业企业,现状已填土,填土来源地涉及企业(非重点行业),但已按技术规范 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调查是否可以判断被填土的地块可在第一阶段结束?
答:考虑到土壤调查工作的不确定性,对于该情况不建议在第一阶段结束调查。
7.建于90年代后企业(非变压器加工行业),厂内配备的变压器安装时间也是90年后期,针对变压器还需要测多氯联苯 吗?结合以往地块多次检测结果,土壤、地下水是多氯联苯基本是ND,可否不再考虑此指标?
答:根据我国含多氯联苯变压器产生和使用情况,以及广州 市对于变压器区域土壤调查的多年调查结果,90年代以后建 成使用的变压器,原则上不将多氯联苯作为该区域的关注污染物。
8.场调单位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已经有外来土回填(已经平整),请问,回填区布点原则是按40m*40m布点,钻孔深度 打穿回填层?还是按土堆回填量不大于500立方米一个样品进 行采样呢?还是按回填前地块区域属性按导则布点原则布点?
答:如外来填土为该地块开发建设之后(即地块主要土壤污染风险所属历史阶段)回填,参见DB4401/T102.1-20206.2.2.1章节要求。填土层以下按照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调查,注意填土层以下0-0.5米应采样。
6.对处于农业上划分为重度污染农用地区域的农用地(林地)地块,地块及周边不存在工业企业或其他污染源的情况。开 展调查工作中,密度布点是按照10000m²还是1600m2一个点。采样深度应按照DB4401/T102.1-2020中一般农用地的采样深 度(1m),还是需要按照工业企业布点要求采样深度达到5m以下。
答:根据DB4401/T102.1-20206.2.2.4第三款要求,原则上按照10000㎡一个点采样,采样深度1米。
7.调查地块用地现状涉及工业厂房、居民区、农田、林地等多个用地类型,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DB4401/T102.1- 2020)6.2.2.3旧村城市更新改造地块中提到的按不同的用地类型采取不同采样深度及分层要求开展现场取样工作?
答:应按照DB4401/T102.1-2020规定的不同的用地类型采取不同采样深度及分层要求开展现场取样工作。
8.关于初调对照井选用现有民井的问题,广东省技术要点中 提到 “对于地块内或临近区域内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合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则可以作为地下水的取样点”,那 实际工作对照点是否可以选用现有民井,民井的选取是否有相应的规范要求,是否按照HJ 164中的要求“选用经常使用的民井”即可?
答:1.先判断该地块初调工作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设置地下水 对照井;2.监测井的选取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3.注意地下 水对照点应与目标地块位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且为同一含水 层。
9.对于由小型电镀厂组成的工业园区调查应如何布点,是否需要满足单个重点行业企业3个点位的布点要求。
答:需要满足。
10.调查地块控制性规划还未发布,初步调查已完成,结果表明需进行详调,业主要求待控制性规划发布后再进行详调, 等待期预计有1年时间,等待期调查单位每月进行现场航拍,请问初调和详调时间间隔有具体要求吗?
答:没有具体要求,但应注意避免地块受到新的污染,确保 土壤污染状况稳定。专家现场踏勘时如发现污染情况与前期调查结果不一致,可要求开展验证监测。
11.对于超筛的孤立点位,是在其超筛点位周边布设4个点位还是8个点位。《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一 问一答”小册子》(下称《小册子》(2021年版))。描述为4个即可,是否4个满足要求后就不用做到8个? 答:先按每400m2一个点在详调区域内进行采样,对超筛选值 的孤立点位还需进一步加密至10米范围内(4个轴向方向,不是8个)进行采样。在每400m2一个点的调查时如发现有超标点位时,则无需再加密至10米范围内。
12.对于非重点区出现超筛点位,在非重点区进行点位加密,
是否需要做完补充初调点位,并获得数据后再做详调进场? 对于补充初调点位是否需要检测45项+相应的特征因子,还是只检测超筛因子即可。
答:参见《小册子》(2021年版) (P7,在超标点周边不超 标点连线围起来的区域补初调点,不要求所有非重点区域补),补充的初调点位监测因子应按照初调要求开展。
13.地下水监测因子:一些常规因子是否需要监测?若地块前 期为养殖类企业,地下水是否需要特别关注氨氮污染,若地下水氨氮超标是否需要进入详调和风评阶段。
答: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监测非特征污染物的常规因子。根据广 州市土壤性质和了解到的养殖类企业在国内已有土壤污染调查和 风险的情况,养殖类企业调查不要求监测土壤中的氨氮。为了了 解养殖类企业产生氨氮对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可对地下水中的氨 氮进行监测,但由于该类地块不满足《小册子》(2021年版)提出 的需要开展详调的条件,故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工作。对于建设用地土壤调查中需要关注氨氮类污染,主要针对化肥厂等工业生产过程涉及氨氮的情形,且关注的核心污染物为游离氨, 并不是氨氮。
14.识别到部分检测指标只有地下水的检测方法/筛选值(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但无土壤检测方法/筛选值时,能否只针对地下水进行监测,与土壤特征污染物不协同。
答:对GB 36600规定以外的项目,应首先判断该指标的人体 健康风险,如虽为特征污染物,但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 忽略,则土壤和地下水中均无需监测。如确有人体健康风险 (主要关注化工、农药类项目),土壤和地下水均需监测, 土壤中无检测方法的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 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穗环办〔2018〕 173号)相关要求执行。
15.填土来源不明确时,地下水检测的指标应如何选择(小册子回答过土壤指标);如填土来源复杂多样,布点密度是否仍按照40*40m进行布点;
答:外来填土来源确实无法说清的,地下水原则上监测 GB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如填土来源复杂多样,填土层以下土壤原则上按照40*40m进行布点。
16.初步调查阶段的超标点位满足异常点位排查的要求,由于初步调查未进行异常点位排查,详调阶段是否可以进行?
答:异常点位排查的内容应纳入初调工作中。
17.初调时异常点位于道路上,道路宽度2米,两侧都是鱼塘,水体和标高不一致导致布点的问题,如何开展异常点排查工作?
答:异常点位排查可以采用DB4401/T102.1-20206.6.4.2方法 b)的方式进行,注意样品总数不少于25个和土壤量应不大于25m³等要求。
18.建设用地项目面积较大,其中只有小面积用作工业用地,其他均为农用地,能否参考旧村城市更新改造地块布点。
答:可以。
19.采样位置在地下水位附近至少采一个样,推荐是在水位线以上还是以下采样。
答:根据污染物特性确定。
20.初调8米不兜底,则加深的采样指标是否只需要补充超标指标还是补充初调的所有指标?
答:详调时加深的采样指标原则上只需要补充超标指标。
21.对于初调地下水石油烃超标,土壤不超。如果开展详调,是否需要采集土壤样品,如果要采集土壤样品,宜采集到哪一层合适。
答:如属于《小册子》(2021年版)规定的需开展土壤详调 的情形,详调的采样深度原则上参照初调的采样深度,采样分层按照详调的要求开展。
22.详细调查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确定超筛面积时,周边无污染点是否也需要满足详调的垂向采样密度;污染范围内的 初调超筛点是否需要在旁边重新进行补充采样以满足详调的垂向采样密度。
答:周边无污染点原则上应满足详调的垂向采样密度;可以在初调超筛点0.5米范围内对缺失的分层监测数据进行补充监测,已有结果的分层无需进行监测。
23.进入详调阶段,详调点位垂向采样规则按照0-0.5m,0.5-1m,1-2m,2-3m,3-4m,4-5m,5-6m,6-8m等分层,如果超筛的点位可兜 底但是不满足详调点位垂向采样规则,在该超筛点位旁边是 否需要重新进行钻孔?若重新钻孔,超筛点位已采样的深度段是否可不在采样。
答:可以进行重新钻孔;可以在初调超筛点0.5米范围内对缺 失的分层监测数据进行补充监测,已有结果的分层无需进行监测。
24.详调过程中,如果初调水井能满足详调的水井布点密度要求,是否还需要重新布设水井?
答:可以不重新布设地下水监测井。
25.详调阶段每个点位的采样深度都需要从表层开始进行系统分层采样吗(如0-0.5 m,0.5-1m,1-2m,2-3m,3-4m,45m,5-6m,6-8m)?还是只用针对初调超标层,采集对应详调点位上两层和下两层样品即可?
答:不需要;见《小册子》(2021年版)P8 (4) “详调采样深度”相关解答。
26.地下水筛选值的选取是直接根据《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图》判断执行Ⅲ类/IV类,还是按照污染羽是否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去判断,如果是根据污染羽去判断, 初步调查时污染羽该如何确认是否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
答:原则上按照《地下水功能区划》确定,分散式开发利用 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应急水源区采用Ⅲ类;地质灾害易 发区、不宜开采区采用IV类。
27.网格内有多个鱼塘的,是否每个鱼塘都要采集地表水和底泥 ?
答:仅为鱼塘使用,不涉及废(污)水汇集的不要求在鱼塘 内监测。如确需监测,则每个鱼塘均需采集底泥,地表水按照DB4401/T102.1-2020要求执行。
28.目前广东新出台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但是广州市出台的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要求的是“大气环境监测评价标准敏感点大气环境评价 采用GB 3095,固定源和无组织排放依据DB44/ 27第二时段的 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评价,恶臭评价采用GB14554”,明确了 评价标准体系。大气排放标准(包括固定源和无组织)是否 要按照最新的DB44/2367进行评价?
答:VOCs排放标准(包括固定源和无组织)按照DB44/2367 进行评价。
29.堆土和填土的定义如何界定,若整个地块都被外来土堆放了十几年,是否要把地块上部的外来土认同为堆土,进行500m³采集一个样品。是否可把整个地块认为重点区,初调时期整个地块进行40×40网格布点即可。
答:该地块主要土壤污染风险所属历史阶段之后进入本地块的土壤视作堆土,按照DB4401/T102.1-2020相关要求执行
30.对于历史填土时间较为久远的情况,比如地块在30年前涉 及填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是否需提出回填土的判断依据并说明回填土来源及提供相关的填土证明材料?历史存在填土的地块,采样深度是否需要采集到填土之下5米的深度?
答:1.注意区分堆土和填土的区别。2.一般的填土(杂填土、 素填土等)不要求说明填土来源,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调查即 可,其采样深度和采样标准按相关规范执行。3.对于视作堆 土的填土采样深度应达到该地块主要土壤污染风险所属历史 阶段的表层5米以下。
31.地块面积比较大,不同的地下水监测井超标因子不一样, 是否需要以无污染地下水监测井连线,按照20*20进行布点采集土壤样品,测试所有超标的地下水监测点位,还是可以在 超标地下水连接周边无污染土壤点,按照20*20进行该地下水 点位的超标指标进行监测。
答:1.先判断是否属于《小册子》(2021年版)规定的需开展 土壤详调的情形。2.确需详调的,按照《小册子》(2021年版) P14“10详调指标”中的解答进行,即“土壤详细调查范围为:以地下水超标点位为中心、周边土壤不超标的点位围成 的周边区域”。3.土壤详调监测指标原则上按照各区域地下 水超标指标选取,不要求全场一致。
32.根据2021年版小册子,初调地下水某指标超标,土壤该指 标达标,需要针对地下水超标因子开展土壤详调,详调范围应以地下水超标点位为中心、周边土壤不超标的点位围成的 区域。若该超标的地下水点位周边存在非重点区域,土壤点 位按照100*100布设,详调范围过大,是否可以按照企业功能 分区确定详调单元(红虚线),还是一定要用周边不超标土 壤连的区域作为详调单元(绿线)?
答:可以先补充土壤初步调查,再按照《小册子》(2021年版)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33.若初步调查土壤某指标超标,地下水达标,是否需要针对该指标进行地下水详细调查,若要进行地下水详细调查,范围如何设定,是以外围的不超标水井为详调范围吗?还是以不超标的土壤点位围成的区域作为地下水详调范围?
答:原则上不需要。
34.初步调查过程中,如果钻孔中途遇到填埋物(举例子:钻 孔8米,上层覆土1米,前面3米全是生活垃圾或工业垃圾等填埋物):①取样的时候岩芯记录,是否需要剔除垃圾?如果 剔除填埋物无法满足取样量要求的,是否应当如实备注?② 调查完成前是否需要对填埋物进行清理,再进行补充调查, 还是可以作为修复过程中进行处理?
答:1.填埋物所在深度原则上不进行土壤采样,如实备注相 关情况;2.如填埋物属于DB4401/T102.1-2020规定的对土壤 和地下水环境风险较高的有毒有害物质,需清理完成后启动 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
35.假设调查地块存在两个不同的含水层,第一层地下水存在污染,是否需要对第二层地下水开展调查?
答:地下水调查原则上主要针对浅层地下水(即第一层地下 水)开展;但如果第一层地下水、第二含水层土壤出现严重污染,经初步判断可能需要进行地下水修复的情形下,需对第二层地下水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中,应特别注意建井工作 不得造成二层地下水之间形成“优势通道”,使第二层地下水受到污染。在修复工作中也要特别注意。
36.如果地块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但不开采、不饮用,地下水的重金属和氨氮这些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是否需要启动详调和风险评估工作? 答:参见《小册子》(2021年版)P1410“详调指标”相关解答。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问题
37.土工参数的测定项目及测定方法是否有规定?
答:用于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土工参数应在污染区进行采样, 点位布设不少于3个,相关测定方法按照有关水文地质等行业的规范执行。
38.有个地块超标深度到20米,超标污染物是重金属和有机物,但是未来开发深度到10米,10米如果后期开发是按照蒸汽阻 隔的方式建设地下室,风评阶段能否去掉室内蒸汽入侵的方式。
答:鉴于后期开发的不确定性,且室内蒸汽入侵途径是VOC类污染物关键暴露途径,不宜去掉室内蒸汽入侵途径。
39.假设调查地块存在两个不同的含水层,并存在污染情况,在风评阶段是否可对两个含水层的地下水分别进行风险评估?
答:如果两层地下水的污染来源相同,特征污染相似,或者在调查、修复及后续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优势通道”的情形,则不宜分开进行风险评估。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分层开展风险评估。
三、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问题
40.修复技术方案设计阶段,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情况,如采用化学氧化+水泥窑处置,是应在施工阶段化学氧化施工完成后进行危废鉴别,还是设计阶段进行即可?
答:对于此类项目,宜在化学氧化施工完成后进行危废鉴别,但在修复方案中应明确出场前需完成危废鉴别工作和处置依托单位资质等内容的要求,并在效果评估报告中附具危废鉴别专家意见并落实落实相关要求。
41.石油烃污染土壤是否可以在水泥窑低温段投加?
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石油烃污染土壤不得在水泥窑低温段投加。
42.地下水超标但是没有风险,修复时候是否需要建设止水帷幕进行管控,如果需要的话,是常规指标(比如氨氮、浊度) 检测超标就要建设?还是地块特征因子超标但是没有风险需要建设?
答:止水帷幕是否建设应根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及风险、修复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43.如果一个地块同时存在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修复目标能不能按第一类用地修复目标值或者筛选值标准一起修复?
答:可以,但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相关说明文件。
44.风险评估阶段,修复按照0-1.0m、1.0-2.0m、2.0-3.0m划分 污染范围,未来考虑疑似污染土壤和干净土是否可以按照污染划分原则按照1m厚度区分疑似污染土壤,比如0-3.0m划分 为0-2.0m为干净土,2.0-3.0m为疑似污染土,还是按照“一般 按照0-6米取0.5m作为疑似污染土,6m以下取1 m作为疑似污 染土”。0-2.5m为干净土,2.5-3.0m为疑似污染土?如果按照 2.5-3.0m的情况下,因为疑似土的交界线2.5m和污染土交界线 3.0m不在同一个交界层面,现场异位开挖情况下难度较大。
答: 一般按照0-6米取0.5m作为疑似污染土,6m以下取1m作 为疑似污染土。确因现场施工难度大等原因,可按照DB4401 /T102.2—2021的相关要求取污染土层上、下0-1米的土壤作为疑似污染土。
5.对于风险评估确认的苯并(a)芘污染范围和苯并(a)芘、萘 污染是否可以按照图1那样一起开挖和修复,因为属于同一类污染因子,修复方式一致?还是要按照图2分开清挖分开修复、 分开待检?
答:为了实现修复效果与修复工作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同 一类污染因子且修复方式一致的情形,不对分开修复、分开待检作硬性要求。
46.如果地块规划性质为二类用地,针对疑似污染土,修复过程中需根据检测结果区分超一类不超二类筛选值土壤及不超一类筛选值土壤进行分类管理吗?
答:为了便于后续开发利用和环境管理工作建议分类管理, 但不做硬性要求;如未分类管理,则该部分土壤在后续工作中均不得转移至第一类用地。
47.现广州市对项目场地内固化稳定化后的土壤进行阻隔填埋,阻隔填埋槽的顶板距离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有无具体要求?
答:见DB4401/T102.2-20217.3.6的相关要求。
48.修复效果评估挥发性有机物样品采集方法,能否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采集单个样品,还是采用2018年广州市工业企业 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技术要点中的对角线法。
答:VOC样品采集方法按HJ 25.5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不再 要求执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穗环办〔2018〕 173号)中的对角线法。
49.污染地块修复阶段分层开挖,分层进行验收,如果污染物一致,当第二污染层顶板与第一污染层基坑底部为同一平面 时,在对第一污染层进行基坑验收取样时,是否还需要对基 坑底部进行取样;如果污染物不一致,但后期处理技术一致,如无机污染物用固化稳定化或者有机污染物用热脱附?
答:污染一致时不需要采样;污染物不一致时需进行采样。
50.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中,如果地下水点位初始数据不超标,后续检测出现了超标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水文周期?重新开始计四个季度监测?
答:根据HJ25.6规定的趋势分析法进行持续稳定达标判断,如不满足要求则应重新计算效果评估周期。
来源: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